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》將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。這個消息牽動著湖南省衡東縣村民的心。
早在6年前,駐扎在這里的美倫化工廠因污染嚴重被叫停關閉。2014年,媒體曝光該村查出300多名兒童血鉛超標,這讓衡東縣再次成為輿論焦點。2018年9月,7名飽受血鉛超標之痛的孩子通過法律武器拿到了賠償款(本報10月8日第七版《為健康索賠:維權路上有些難》曾作報道)。
如今,這片曾經(jīng)被嚴重污染的土地已經(jīng)開始修復。據(jù)當?shù)卮迕穹从?從今年年初開始,這里一直在施工?墒,住在附近的一些村民擔心再次遭受污染,還是搬離了家鄉(xiāng)。村民們最關心的就是居住環(huán)境是否安全,誰對這片土地負責?土壤污染防治法對數(shù)年前被污染的土地,還有約束力嗎?帶著這些問題,記者近日采訪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張桂龍、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干部賀佐琪和全國人大環(huán)資委法案室副處長付莎。
如何認定被污染土地責任人?
在土壤污染防治法中,責任認定問題關系著法律能否有效執(zhí)行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張桂龍接受《檢察日報》記者采訪時說,針對責任認定問題,法律不僅明確規(guī)定“防止污染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”,而且對具體污染地塊的責任也規(guī)定得很明確。
“原則上是誰污染誰擔責!睆埞瘕堈f,土壤污染具有滯后性、累積性的特點,如果發(fā)現(xiàn)污染的時候可能已經(jīng)找不到責任人了,即無法認定責任人時,則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。土地使用權人作為權利主體,在享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的同時也負有相關的義務,物權法也對此進行了規(guī)定。作為土地的權利主體,無論是自己直接使用還是出租出借給他人使用,都有影響力和支配力,比如允許什么樣的企業(yè)到這里開廠、開什么樣的廠,土地的權利主體是有權支配的。
土壤污染防治法規(guī)定:“污染土壤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(chǎn)損害的,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。”但是,在報道衡東血鉛兒童維權案中,記者深深感受到,證明污染環(huán)境與人身健康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,恰恰是健康維權路徑上最大的阻礙。
對此,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干部賀佐琪回應說,針對破解土壤污染與人身損害因果關系證明難等問題,有關方面正在不斷推進和探索